|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山民督字第12号 |
申请人胡学平,男, 1948年3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合平,男, 53岁。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学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8月1发出日(2014)山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崔合平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4年8月1日(2014)山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胡学平负担。
审 判 员 冯祥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