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7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红章,又名魏鸿章,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双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梅芳,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亚杰,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冰冰,曾用名魏亚娟,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花,女,汉族,1928年10月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魏红章因与被申请人韩梅芳、魏亚杰、魏冰冰、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红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程序违法,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红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红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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