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8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建生,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明战,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吴建生因与被申请人田明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建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支持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建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建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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