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328号 |
案外人:李琼,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海,男,回族,1982年2月3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卉,女,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 郭海与何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郑民四终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李琼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 年 五 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要 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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