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52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晋华,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锋飚,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 上诉人陈晋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参加了审理被上诉人天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陈晋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6元,退还上诉人陈晋华。 审 判 长 陈贵斌 审 判 员 陈启辉 审 判 员 陈 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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