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04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灵涛,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荣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占宇,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荣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平灵涛因与被上诉人汤占宇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灵涛的委托代理人王世俊,被上诉人汤占宇及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汤占宇委托平灵涛运输药品,平灵涛驾驶车辆 行至湖北省荆门市时发生事故,造成药品损坏。经双方协商后,平灵涛同意赔付汤占宇经济损失6万元。平灵涛给付汤占宇1万元后,又于2013年3月26日为汤占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汤老二50000元(五万元整), 4月20号还清,平灵涛,广俊担保, 13903821033,豫AN6538,2013年3月26日。”后经汤占宇催要,平灵涛未予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汤占宇委托平灵涛运送货物,平灵涛未安全运送至目的地,造成货物损坏,经双方协商后,平灵涛同意赔付汤占宇经济损失6万元。平灵涛给付汤占宇1万元后,下余5万元未予支付。汤占宇请求平灵涛支付5万元,有汤占宇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平灵涛辩称汤占宇要求平灵涛运输药品,未办理药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该辩解理由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不予处理;平灵涛辩称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货物损坏,系因汤占宇要求运输的货物超高超载所造成,且汤占宇的损失未经物价部门评估定价,要求驳回汤占宇的诉讼请求;首先,汤占宇委托平灵涛运输货物,汤占宇的义务是给付平灵涛一定数额的运输费用,而平灵涛作为从事运输行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义务是判断货物装载超高超载后是否应继续承接及运输;其次,汤占宇的损失已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平灵涛向汤占宇出具了欠条一份,本案平灵涛损失的数额及解决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物价部门的定损并非必经程序;平灵涛的辩解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平灵涛反诉,要求汤占宇返还其1136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汤占宇辩称,平灵涛反诉不实,给汤占宇造成的6万元的经济损失,是经双方在协商无异议的情况下达成的共识,是平灵涛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平灵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汤占宇5万元;二、驳回平灵涛对汤占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平灵涛负担。 上诉人平灵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指使我驾驶车辆运输药品时,因其隐瞒药品重量和要求我超高运输,并承请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由其负责。结果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超高超载造成车围折断,药品损坏。当时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定事故系超高所致而拒绝赔付。由于当时我车辆被他们控制,在他方的无理纠缠下,我支付了货物返厂运费1360元,后于2013年3月26日被上诉人又以欺骗之手段将我车辆骗至湖北省,采取扣留我车辆的非法手段,无根无据的要求,让我赔偿其损失6万元,由于我不同意赔偿就开不走自己的车,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6日我违心地向被上诉人支款1万元,又按其要求向其书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不料被上诉人又持我所写欠条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一审时,我依法提出了反诉,并陈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原审在审理时依法应对被上诉人所交我运输的药品,有无生产许可证、运输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具体是什么药品以及药品的单价,总计款,损坏药品名称,单价损失计款的实际数目进行计算和审查。而一审对我所提出的这些大量的实际问题,根本就没有审查的情况下为袒护一方,只凭被上诉人的无根无据让我所写一张欠条就判决让我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判决,不但使我不能接受,同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上诉人要求我支付欠款5万元之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要求其返还11360元。不但事实存在,被上诉方在一审时又己当庭承认。一审对本案所作判决,事实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为维护我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明查,依法支持我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汤占宇答辩称:让被答辩人运输药品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是被答辩人应尽的义务,是否超载超高,应属被答辩人的责任,与我无关。被答辩人上诉称欠条是我控制其车辆、用欺骗的手段,逼被答辩人写的,是无稽之谈。被答辩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我逼他写的,他可以报警、诉讼手段来解决自己权利。事实是被答辩人言而无信,书写欠条后不履行承诺,我无奈下才起诉的。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汤占宇持有平灵涛出具欠条为凭,现要求汤占宇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平灵涛上诉称“欠条是汤占宇用欺骗逼其写的”但平灵涛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平灵涛要求汤占宇返还其11360元,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平灵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崔凤茹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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