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734号 |
原告常换利,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忠卫,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换利与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换利到庭参加讼,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份起,其为被告运输玻璃到外地,过一段时间结算一次,至今被告仍欠运输款338256.58元未付。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运输款338256.58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起,原告为被告运输玻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运费338256.58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收到原告给付的增值税发票15份金额338256.58元,运费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费338256.58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33825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4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瑞 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田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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