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1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保社,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梅,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霞,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保社与被上诉人王国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解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苗保社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保社,被上诉人王国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审 判 员 王文龙 代理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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