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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义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豹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1日潜逃,2014年4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3日经义马市人民
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义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豹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1日潜逃,2014年4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3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豹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豹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3月至8月,被告人陈豹子明知自己无能力而虚构自己具有各种人脉关系和能力的事实先后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办理退休证,帮其儿子转户口、安排工作,帮其儿子女友安排工作,帮陈某某及其姨温某某购买棚改房,帮陈某某嫂子冯某某孩子转户口为由共计骗取陈某某、温某某、冯某某105700元用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豹子先后退还陈某某12700元,温某某132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豹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温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欠条收条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豹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豹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当庭 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至8月,被告人陈豹子明知自己无能力而虚构自己具有各种人脉关系和能力的事实先后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办理退休证,帮其儿子转户口、安排工作,帮其儿子女友安排工作,帮陈某某及其姨温某某购买棚改房,帮陈某某嫂子冯某某孩子转户口为由共计骗取陈某某、温某某、冯某某105700元用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豹子先后退还陈某某12700元,温某某13200元。

另查明,2005年6月份被告人陈豹子因涉嫌诈骗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2007年2月1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豹子的供述,证明陈豹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为被害人陈某某及其亲戚办户口,给其买房改房等事实累计骗取陈某某及其亲戚十万多元,后返还陈某某12700,还温某某132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从2011年陈某某给陈豹子干保姆开始,陈豹子先后以给陈某某办退休、帮陈的孩子解决城镇户口、跑工作、帮陈买房子为由骗取陈60700元,骗取陈的嫂子1800元,事发后退给陈127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温某某陈述,证明陈豹子以给温某某买房子的名义先后收取温43200元,案发后退给温13200元的事实。

4、 证人杨某某(温某某的女儿)的证言,证明事实同被害人温某某陈述事实一致。

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冯某某为了给孩子办户口托陈某某给了陈豹子1800元的事实。

6、证人远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陈豹子不符合分棚改房条件,根本分不到房的事实。

7、书证,户籍信息,证明陈豹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1日潜逃,2014年4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的事实;前科材料,证明陈豹子2005年6月份因涉嫌诈骗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2007年2月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欠条及收条,证实陈豹子收到温某某43200元,退还陈某某12700元。

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豹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豹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陈豹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处以刑罚。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陈豹子能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豹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扣除先期监视居住时间42天,监视居住两天折抵刑期一天>)

二、被告人陈豹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