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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交诉韩美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召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小交,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事业,漯河市召陵区老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韩美先,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启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召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小交,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事业,漯河市召陵区老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韩美先,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启生,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

原告王小交诉被告韩美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召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王小交和韩美先均不服该判决,均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漯民四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交的委托代理人王事业,被告韩美先的委托代理人李启生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交诉称,原告王小交和被告韩美先是邻居关系,原告于2012年5月12日盖起房子后就到福建打工去了,一直没有在家。被告韩美先却在2012年10月27日无故将原告的堂屋东山墙及下水管一并砸坏。砸坏之后还不后悔,又将原告

的堂屋根脚处挖了一个2尺深的坑沟。原告的父亲听别人说后,才打电话叫原告回来。原告见状非常生气,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将堂屋山墙被告砸坏之处和下水管以及屋后所挖坑沟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美先辩称,一、韩美先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1、王小交未经韩美先允许,建房时超出土地面积,侵占了韩美先宅基地6公分,属于侵权行为。村干部多次调解,王小交拒不履行调解意见,韩美先只好采取自助救济行为。2、王小交家安装的排水管,故意朝韩美先家的宅基地里排水,而院内又没有排水沟,到时候积水无处排放,长期浸泡韩美先家的房子,会严重影响生命安全。二、王小交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侵权。1、王小交建房占住了韩美先家的6公分宅基,又违反习俗朝向韩美先家宅基地开窗户并设置排水管道,本身系侵权行为,对引发双方矛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重大过错。村干部马永亮、常志宣调解要求王小交堵死窗户,但是王小交不履行调解意见,导致双方矛盾。2、按照有关规定和民间生活习惯,不允许朝村民院内开窗和排水,因此王小交有重大过错。三、王小交仅凭几张照片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无证据支持,不应采信。

韩美先反诉称,韩美先和王小交是邻居关系,2012年5月份,王小交家盖起了二层楼房,东面墙占住了韩美先家的6公分宅基地,并在二楼楼顶安装了四个排水管道,将水排到韩美先院里,直接影响到韩美先今后盖房。此后,王小交房屋后墙还开了两扇窗户正对着韩美先家的三间房屋,韩美先家的生活隐私被一览无余,精神上遭受极大压力,感觉每天都有人在监视自己,无奈只得搬入儿子的宅院内居住。2012年10月,村干部马永亮、常志宣主持双方调解要求王小交家垒死窗户,但是王小交拒不履行调解意见。综上,韩美先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王小交停止侵权,将朝阳韩美先家的两扇窗户垒死,并拆除建在二楼的四个排水管;2、依法判令王小交赔偿韩美先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的反诉费由王小交负担。

针对韩美先的反诉,王小交辩称,1、窗户是建房时候都预留好的,并不是后来扒开的;在整个果园村不低于20家都留窗户了,这符合农村建房的习惯。2、排水也符合农村的建房习惯。3、韩美先称砸墙脚是因为王小交占住了她6公分的宅基地,没有证据提交。韩美先应当向政府申请确权,与该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交和被告韩美先两家同住老窝镇果园村一组,系邻居关系。2012年5月,王小交家建起了两层楼房,在建房时在后墙处设置了4根排水管道。这四根排水管正对韩美先的院子,下雨时会将雨水排至该院子。王小交的两层楼房在建房之初,因和韩美先一家有过纠纷,经调解,王小交家房屋后墙两个窗户的位置用砖垒死,不留窗户。几个月后,即2012年10月份,王小交的丈夫的哥哥从外地回来,在预留窗户的位置,拆掉砖,在后墙开了两扇窗户。在拆砖开窗过程中,将王小交家后墙的一根排水管道损坏。由于事后拆砖开窗,引起后邻居韩美先不满。韩美先以向其家中排水为由,将其他三根排水管道损坏,又在王小交家后墙根挖了一道坑沟;以王小交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将王小交新建楼房的东北墙角砸坏,导致小部分砖块和水泥块脱落。韩美先承认损坏3根排水管道、挖坑沟、砸墙角是自己所为,但是不认为是侵权行为,而是民事自救行为。

王小交和韩美先两家均未向法庭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老窝镇国土资源所调查马纪伟(王小交)、李启生两家的宅基地地籍资料。经查,无两家的宅基地地籍资料。

果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两家纠纷的大致情况予以说明:马纪伟(王小交丈夫)一家于2012年3月建房时,在往上接二层时候,李启生(韩美先丈夫)家的一棵树影响施工了。最后村里调解,李启生将树砍掉一部分,不能影响施工,但是马纪伟家两个后窗得堵死,不能留。当时马纪伟及其父亲马德喜、妻子王小交,以及李启生及妻子韩美先均在场,并达成一致共识。后来,马纪伟的哥哥从外地回来,不听劝告,将马纪伟的后墙扒开砖块,撇出两扇窗户。该举动致使韩美先一家不满,才有了砸管道、挖坑沟、砸墙角等一系列行为。

审理过程中,王小交将诉讼请求的第二项撤回,不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韩美先砸坏原告王小交家三根下水管道,砸坏王小交家后墙角以及沿王小交家后墙挖沟的事实,被告韩美先予以认可,且有现场照片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王小交和韩美先系邻居关系,双方应该本着和睦、互利、平等的方式解决相关邻里纠纷,不宜通过暴力和极端的方式,使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关于本次纠纷,韩美先私自将王小交家的小水管道损坏,砸坏王小交家墙角,在后墙挖坑沟等行为,实为不妥。王小交一家违反村委会调解意见,事后在后墙开窗也有不妥之处,也是引发本次纠纷的导火索。双方对于引发本次纠纷,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均应提出批评。韩美先砸坏的王小交家的后墙角,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负责恢复原状;韩美先反诉称王小交建房占住了其6公分的宅基地,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韩美先在王小交房屋后挖坑沟的行为,不恰当处理相邻关系,致使王小交房屋存有安全隐患,韩美先应当将其填平,恢复原状。关于损坏的三根下水管道,由于建房时和村委会调解时双方并未就下水管道一事提出争议,现韩美先将其砸坏有失妥当,应当将三根下水管道恢复原状。王小交一家事后在后墙将垒死的窗户重新打开,违反村委会的调解意见,也是酿成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实为不妥,其应当将后墙的两扇窗户用砖垒实,恢复原来无窗的状态。王小交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一项诉讼请求,不要求韩美先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韩美先反诉称要求王小交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韩美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损坏王小交家后墙的三根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将砸坏的王小交家的后墙角处恢复原状;将在王小交家后墙出挖的坑沟填平,恢复原状。

二、王小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房屋后墙的两扇窗户用砖垒实,恢复以前无窗的状态。

三、驳回韩美先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美先承担;案件反诉费25元,由王小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庆东

                                                审  判  员  李广杰

                                                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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