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濮民初字第1798号 |
原告:王振建,男。 委托代理人:赵思党,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县营销部。 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振建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县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县营销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建所起诉的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县营销部不具有被告资格,应属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振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原告王振建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秀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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