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50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世雨,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代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福全,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代芳、路福全、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世雨,被上诉人孙代芳的委托代理人胡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路福全、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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