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郾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郾民初字第00334号 |
原告郭茜。 被告杨俊。 原告郭茜与被告杨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俊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茜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7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杨博涵。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至今无感情基础,双方现已实际分居二年,感情破裂,再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意义,应结束这段婚姻,因儿子杨博涵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至今一直有原告携带,应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7万元,现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博涵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7万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止,每月1500元);3、夫妻无共同财产;4、婚后债务都属于杨俊个人债务。 被告杨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茜与被告杨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7月7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杨博涵。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事务生气。2012年2月,原告带着儿子搬到柳江东苑其母亲家居住至今。2013年11月份,被告杨俊外出后与家庭失去联系,经过原告联系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相爱护,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本案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自2012年2月以来原、被告双方即分居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婚生子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以婚生子杨博涵仍跟随原告郭茜生活为宜。因被告杨俊未到庭,双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茜与被告杨俊离婚。 二、驳回原告郭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义敏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寇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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