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0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天意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努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周,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军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菊红。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会永。 上诉人新乡市天意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菊红、原审被告李会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天意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温双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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