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450号 |
原告郭宗玲,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春叶,女,成年,回族。 被告薛燕燕,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宗玲与被告张春叶、薛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6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宗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春叶、薛燕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宗玲诉称:2011年9月2日,其与二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被告张春叶向其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9月2日-2012年3月2日,被告薛燕燕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张春叶提供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从2012年9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被告薛燕燕辩称:其为被告张春叶向原告郭宗玲借款100000元担保属实,但其当时是出于好意,也没得任何好处。其没有偿还能力。 被告张春叶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保证合同1份。证明被告张春叶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以及借款期间、约定的违约金,被告薛燕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被告张春叶出具的收条1份。证明签订合同当天其就将钱交给了被告张春叶。 被告薛燕燕质证后,称对证据1无异议,确实是其签的字;对证据2不清楚,原告何时将10万元给付被告张春叶以及如何给付其不清楚。 被告张春叶、薛燕燕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张春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薛燕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2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9月2日,原告郭宗玲与被告张春叶、薛燕燕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载明“债权人(甲方):郭宗玲 债务人(乙方):张春叶 保证人(丙方):薛燕燕 乙方向甲方借款壹拾万元整,丙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为确保此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短期借款金额(大写)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2日。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第二条:丙方保证担保期限:自借款到账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额(大写)壹拾万元,利息(含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第六条:其他事宜:如乙方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资金,丙方从归还之日起自动解除连带担保责任;如乙方不按期偿付借款本金,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本金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违约金。……”同日,原告支付被告张春叶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审理中,被告薛燕燕认可借款到期后2年内原告向其催要过该笔借款。另,2012年7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为5.60%;2012年6月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为6.40%;2012年7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为6.15%。 本院认为:被告张春叶在原告处借款,由被告薛燕燕承担保证责任,并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张春叶借款后,被告张春叶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春叶偿还债务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薛燕燕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薛燕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也予以支持。但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超出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春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宗玲1000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自2012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薛燕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由被告张春叶负担,被告薛燕燕承担连带责任,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晋 巧 霞 代理审判员 司 维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 传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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