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济民一初字第1722号 |
原告牛某某,女,1983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未超过六个月又起诉,故本案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 清 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康 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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