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12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芝。 委托代理人朱正伟,系孔令芝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仁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翟先锋。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孔令芝、被上诉人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出租车公司)、原审被告翟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孔令芝于2012年9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环球出租车公司、翟先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6497.17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4月16日7时30分,翟先锋驾驶豫UT1338号牌轿车在济源市济水大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门前停放开关车门时,与孔令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孔令芝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认定翟先锋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孔令芝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右髌骨骨折,出院医嘱:1、继续扶双拐部分负重活动、功能锻炼,定期一个月复查X线片,观察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下地活动时间,约半年左右;2、如骨折正常愈合1-1.5年取内固定物,手术费约肆仟元整;3、不适随诊。孔令芝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支出医疗费32304.99元。事发后翟先锋已给付孔令芝4000元。豫UT1338号牌轿车实际车主系翟先锋,挂靠在环球出租车公司,在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未投保不计免赔。孔令芝系农业家庭户口,自2001年至2012年一直在济源市槐仙夜市经营摊位,自2008年至2013年一直居住生活在济源市在济水办事处西街居委会。审理过程中,经孔令芝申请,原审依法委托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孔令芝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豫天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孔令芝评定为Ⅷ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翟先锋驾驶自己所有挂靠在环球出租车公司的轿车与孔令芝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源市公安部门责任认定,翟先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孔令芝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孔令芝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原审予以支持。虽孔令芝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孔令芝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孔令芝长期居住和生活在城镇,孔令芝主张的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因孔令芝主张的标准低于按法律规定计算的标准,原审以孔令芝主张的数额为准;孔令芝主张的护理费,因未充分举证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孔令芝减少损失,原审参照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孔令芝主张的交通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酌定为200元;孔令芝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孔令芝的伤残等级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孔令芝的主张符合事实,原审予以支持;孔令芝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孔令芝二次手术费用需支出4000元,故该诉讼请求,原审予以支持。孔令芝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2304.99元、误工费49.84元/天×254天=12659.36元、护理费7524.94元/年×116天=2391.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16天=3480元、营养费15元/天×116天=174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8194.8元/年×20年×30%=109168.8元、二次手术费用4000元,共计170944.64元。该数额在交强险范围内的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应由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剩余赔偿数额50944.64元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因翟先锋未投保不计免赔,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20%免赔,即50944.64元×20%=10188.93元,该部分数额应由翟先锋负担,扣除翟先锋已给付孔令芝的4000元,翟先锋还应赔偿孔令芝6188.93元,剩余40755.71元不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元,应由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综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共应赔付孔令芝160755.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孔令芝160755.71元;二、翟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孔令芝6188.93元,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孔令芝负担202元,翟先锋和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13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负担3397元,鉴定费7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负担。 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上诉称:1、孔令芝的伤残鉴定等级与伤残鉴定标准不符,膝关节权重指数在0.28,即使膝关节活动完全不能,也只能定为九级,八级伤残必须达到5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操作指南和实务条例》的规定,其认为应该按照九级伤残计算孔令芝的伤残赔偿金。2、在该事故中,其非直接的侵权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条款的规定,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减少赔偿孔令芝损失38603元。 孔令芝辩称:一审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鉴定结论正确。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其不清楚,但其认为原审判决正确。 翟先锋、环球出租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一审诉讼期间,应孔令芝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孔令芝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一审质证时明确表示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另,一审法院依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二审中,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认为孔令芝的伤残鉴定等级与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应该按照九级伤残计算孔令芝的伤残赔偿金,但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鉴定费系孔令芝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应予理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在本次诉讼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故一审法院对诉讼费负担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