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10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领齐。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于德凯,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景宏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领齐与济源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李领齐2012年7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中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70283.66元。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19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领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景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济源市中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予以退还。李领齐申请缓交诉讼费3020元,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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