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2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春。 委托代理人张化清,系张喜春父亲。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方方。 委托代理人翟子皓,系翟方方弟弟。 上诉人张喜春与被上诉人翟方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翟方方2013年2月2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喜春向其支付337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济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张喜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喜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化清、杨志军、被上诉人翟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子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张喜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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