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仙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济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仙(又名张惠芬),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 辩护人段东波(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贺亚飞(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济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仙(又名张惠芬),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

辩护人段东波(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贺亚飞(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仙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师卢艳,被告人张仙及其辩护人段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初至2008年8月份,被告人张仙回其原籍缅甸贵凯三保时,先后两次将同乡马A(音)、多A(音)、马B(音)带到其在中国的居住地,并以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将三名被害人卖给他人为妻。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仙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仙辩称,其未拐骗三被害人,三被害人均是自愿跟其到中国生活,收取的钱款均支付给了被害人及其家人。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仙没有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介绍婚姻;张仙收取的费用多支付给了被害人及其家人,所留费用也仅够路上开支,未从中获利;张仙给三被害人介绍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具有欺骗性;客观方面,张仙未实施“拐”的行为,也没有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仙构成拐卖妇女罪。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张仙被他人从缅甸国带到济源市邵原镇,与曹某某共同生活。2008年8月份,张仙回缅甸贵凯三保时,以可以帮被害人多A(音译,现名马某某)到中国打工,可以帮马B(音译,现名马某)在昆明介绍婚姻为由,将二被害人骗至济源市邵原镇其家中,后分别以2万元的价格将多A卖给邵原镇史家腰村王某某共同生活,以1.5万元的价格将马B卖给邵原镇花园村杨某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1年,其被缅甸一个叫“美琴”的人以给其找婆家的名义将其带到济源市邵原镇,以1.6万元卖给了曹某某为妻。2008年过年其回缅甸时,马A(音译,现名常某某)及其家人提出想让其介绍将马A嫁到中国。过完年,其就和马A一同回到济源的家里。后经常某某与马A自行协商生活在一起,常某某支付其1.6万元。其通过邮政储蓄帐户给马A家人打了1万元,剩下的6 000元钱基本花完了。

2008年的4月份左右,邵原镇一个叫小强的托其从缅甸找媳妇。九十月份时,经与缅甸人“阿玛”联系,其到缅甸见到了“阿玛”和马B、多A三人,马B称想到这边找个好一点的婆家,而且还想让其把她妹妹多A也带过来,其同意了,就带着马B、多A等人到了其在邵原镇的家中。小强看中了多A,和他父亲给了其2万元,把多A带走了。花园村杨某看中了马B,马B也愿意。第二天,杨某的哥哥和杨某支付给其1.6万元,将马B领走了。收取杨某的1.6万元,付给阿玛1万元,其中5 000元是马B给她哥买地皮的钱,另外5 000元是阿玛2 000元的好处费和马B的3 000元彩礼钱,但该3 000元是否给马B其不清楚。小强的2万元,给阿玛汇了7 000元,其中2 000元是阿玛的好处费,5 000元钱是多A的彩礼钱,彩礼其得了1.2万元。要钱是因为她们过来的时候,说过要彩礼钱,另外还要给阿玛好处费,路上所需路费、吃喝,再加上自己再挣一点钱。                                                                                                                    

2.被害人多A(又名马某某)的陈述,证实张仙原籍缅甸贵凯三保,原与其认识,后来不知道她去哪了,也没有再联系过。2008年的时候,其姐妹碰见张仙,张仙称她现在嫁到昆明了,并一直说昆明的工资高,想让其姐妹俩跟着她一起到昆明打工,其二人同意了。张仙将二人骗到了济源市邵原镇花园村她的家里。后陆续有男的到她家里看其姐妹俩人,张仙劝其二人嫁到这边,二人都不同意,要回家。她就说,如果回的话必须把她花的钱给她拿出来,由于其二人没有钱,也人生地不熟,不知道回去的路,没有办法就同意让她给其二人找婆家。最后张仙把其卖给邵原镇史家腰村王某某,把其姐卖给邵原镇花园村杨某,在这里生活了四年多。到王某某家里一星期左右,其才知道被张仙以2万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了。其知道后又向张仙索要了5 000元。具体怎样把其姐卖了,其不很清楚。其二人在张仙家里,张仙和曹某某没有殴打、恐吓或者威胁其二人。其愿意在这里生活。其年前回家探亲时,问过其哥哥,他说张仙没有往家里打过钱。

3.被害人马B(又名马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7月份,张仙到其家里,称她住在昆明,那边的条件不错,询问其愿不愿意到昆明找个婆家,她可以将其带去昆明,其说如果昆明那边比缅甸好的话,就愿意跟她去。张仙又提出让其妹妹也过来到昆明打工。后张仙就带着其姐妹以及她弟弟、妹妹,一起从瑞丽坐车往昆明走。由于不认识字,路上换了几次车,也不知道到哪了。后张仙将其带到了济源市邵原镇花园村张仙的家里。第二天,其姐妹问张仙找工作的事,张仙提出给其姐妹二人找婆家,其才知道被骗了,其妹妹不愿意在这边找婆家,闹着想回去,张仙说她没有钱了。因为其二人没有钱,也不认识路,回不去,没有办法,其妹妹就同意让张仙给她找个婆家。后陆续有人到张仙家里边看其姐妹。过了一周左右,张仙把其妹妹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史家腰村王某某,当时其妹妹不知道也不在场。又过一个星期,张仙把其卖给花园村的杨某。当时其不知道卖多少钱,后听杨某说给了张仙2万元。杨某给张仙2万元钱后,张仙给其5 000元,她自己落了1.5万元,其妹妹也问张仙要了5 000元。其问过其家人,张仙从未往其家里边汇过钱。在缅甸听说张仙平时就是从缅甸往中国带人介绍婆家的。张仙说她是住在昆明,如知道她住在济源市邵原镇花园村,就不会跟着她过来了。

4.证人马A(又名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初时,张仙从中国回到缅甸老家,其母亲和其找到张仙,问张仙在中国怎么样。张仙说从缅甸到她现在的家需要坐两天两夜的车,比较远。并说中国那边男的不吸毒,对人也好,在中国过的很好。其母亲就托张仙把其带到中国找个婆家。过了几天,张仙带着其到中国,其在张仙家住了三周左右。常某某到张仙家看其。当时其能听懂简单的汉语,经与常某某简单交流,其和常某某同意在一起过日子。常某某给了张仙夫妻1.8万元,其当时在场。这1.8万元张仙给了其2 000元,给其母亲邮寄了5 000元,在路上花有2 000余元,剩下的都归张仙和曹某某了。其当时愿意跟张仙来济源找婆家。

5.证人张某(又名曹A,被告人张仙之妹)的证言,证实其姐张仙几年前嫁到了中国。2008年张仙回缅甸,返回时,张仙带其和其哥哥张A以及马某姐妹俩回到了济源市邵原镇花园村张仙的家里。其和张A是来中国打工的,不清楚马某姐妹俩来中国干啥。马某现在嫁在邵原镇花园村,马某某嫁在邵原镇史家腰村。是张仙给她俩找的婆家。

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张仙是2001年左右其从一个叫“美琴”的人处买来的,是缅甸人。2008年左右,张仙回了一趟缅甸,回来时其租车去郑州将张仙等人接了回来。当时张仙还带着她的兄弟和妹妹以及两个女孩,是姊妹俩。到济源后,这姊妹俩在其家住了十几天后,就被张仙介绍给别人当媳妇了。一个介绍给了其村的杨某,一个介绍到了史家腰村。张仙介绍这两个女孩,每个女孩都是一万余元,钱都是张仙拿的,具体情况不清楚。这姊妹俩在其家住期间,没有人看管、打骂或威胁。2009年左右,张仙回缅甸也带回一个女孩,后被张仙介绍给了黄楝树村的常某某当媳妇了。张仙从中间收了约1万余元。

7.证人王A、王某某(系父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是王某某的媳妇,是通过张仙介绍认识的。2008年秋天的时候,听说邵原镇花园村有个缅甸妇女张仙能介绍媳妇,其找到张仙,要其为王某某找个缅甸媳妇。张仙称找来的话得掏2万元钱,找不来不掏钱,并保证人不会跑。大概一个多月后,张仙称人带回来了,其二人到张仙家里见到了马某某。经协商马某某愿意和王某某共同生活。张仙就让准备2万元钱,两三天后,其将2万元交给了张仙,把马某某领回家了。把马某某买回来后,马某某告诉其是张仙把她和她姐骗过来的。当时张仙骗着她和她姐来中国打工,到张仙家以后才告诉她们是来找婆家。马某某听说其给了张仙2万元后,又问张仙要回来5 000元。

8.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是其从张仙处买的,老家是缅甸国的。2008年10月份,其听说张仙在缅甸带过来有缅甸女子,准备给人当媳妇,就去她家里看了缅甸女子,相中了马某。张仙说得拿1.5万元。过了一天,其和其哥李某拿1.5万元去张仙家买马某,张仙又提出让其再往马某某娘家打5 000元彩礼钱,其不同意,张仙就让其把1.5万元给她,5 000元彩礼钱让其和马某商量。其给张仙钱的时候马某不知道,马某告诉其,张仙把她们从缅甸带过来的时候说是要带她们来中国打工的,不知道是来中国嫁人的。1.5万元是张仙卖马某得的钱,她没有给马某家彩礼钱。

9.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天的时候,其听说花园村曹某某家有从外地带回来的缅甸女人。其到曹某某家后,见到了尚某某。其看中后,问尚某某是否愿意和其共同生活,尚某某也同意了。其付给张仙1.8万元把尚某某领回了家。这1.8万元要给尚某某母亲5000元,张仙又给尚某某2000元,给线时张仙、曹某某、尚某某和其均在场。

10.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张仙无身份证号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源市邵原镇支行开过户,无交易记录;杨某的账户自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无交易记录。

11.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立案后,将被告人张仙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仙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将被害人马某某、马某拐骗至济源,并将二被害人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张仙拐卖尚某某的事实,经查,张仙的供述、证人尚某某、常某某的证言,均能证明尚某某及其家人托张仙为其介绍婚姻,尚某某与常某某自愿共同生活,未受拐骗,且张仙收取的费用一部分也支付给尚某某及其家人,因此,张仙的行为属通过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是拐卖妇女。关于张仙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未拐骗被害人,马某某、马某均是自愿跟其到中国生活,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收取的钱款均支付给了被害人及其家人,其没有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未从中获利,也未拐卖妇女,其行为是介绍婚姻,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马某某姐妹的陈述、王某某、杨某等证人证言及银行查询回执,能够证实张仙是以虚假理由将马某某姐妹二人骗至济源,二被害人在举目无亲的陌生环境中被迫同意与他人共同生活,且张仙未经二人同意私自收取对方钱款,其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的行为,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仙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娇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