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50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善水左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夏邑县。 被执行人刘俊杰,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夏邑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商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辉、刘俊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河南善水左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因侵权行为发生地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夏邑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商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德慧 审 判 员 李云山 审 判 员 黄茂夫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洋 |
上一篇:再审申请人周淑仙因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