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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冬雪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216号 原告:翟冬雪,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刘斌,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 原告翟冬雪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树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216号

原告:翟冬雪,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刘斌,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

原告翟冬雪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树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冬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以没钱过年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4月13日,被告以给其孩子办户口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清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

被告未参加诉讼,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刘斌以没钱过年为由向原告翟冬雪借款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刘斌借翟冬雪叁仟元整(3000元),刘斌,2014.1.10。”2014年4月13日,被告以给其孩子办户口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翟冬雪11000元整,刘斌,2014.4.13。”上述借款共计1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清偿。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查明事实与原告提供的欠条、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相印证,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书面的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翟冬雪借款

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树 鹏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九日

                                         书  记  员      尚 世 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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