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0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红伟,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宏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冠臣,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宋红伟与被上诉人白宏军、吕冠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宋红伟与被上诉人白宏军、吕冠臣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宋红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宋红伟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宋红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淑娟(代)
|
上一篇:上诉人郭立新与被上诉人傅德英、原审被告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