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4607号 |
原告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路北、小铺北路西8幢1单元13层1306号。 法定代表人姚克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宗隆,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凯,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清芳,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诉被告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于2014年8月16日决定对新乡市牧野区李凯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被告李凯被诈骗案刑事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5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智贤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全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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