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5053号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053号
原告邢小玉,女,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时书娜,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小玉诉被告时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时书娜提供原告与河南省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债权转让协议、担保承诺函、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询问笔录及立案决定书,证明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公安刑侦部门已对本案涉及的河南省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刑事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小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孟 璐
二O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进 |
上一篇:被告人安永涛等寻衅滋事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