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洛龙民初字第1970号 |
原告刘才召,男,1953年3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更献,洛阳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弘扬事务所。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原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咸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才召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系被告原支部书记,在任期间受被告委托为其办理补充耕地有关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河南建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35000元。该借款的行为主体是被告,原告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诉求的测绘费及其他支出,不属于借贷关系。现原告以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才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毛继光 审 判 员 常鹏翼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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