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淮民特字第001号 |
申请人吴某某,女,1947年5月生,汉族。 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某某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罗某某于2011年5月份意外身亡,留下一子。2001年2月,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吴某某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与申请人吴某某系婆媳关系。于2001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0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13年,并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吴某某系王某某的利害关系人,向我院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代 钟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亚 辉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