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淮民初字第812号 |
原告陈敏,女。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翔,男。 委托代理人郭祥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与被告腾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敏、委托代理人王振林,被告腾翔、委托代理人郭祥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敏诉称,原告陈敏与被告腾翔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腾翔分担9500元,被告腾翔另欠原告陈敏20000元。要求腾翔支付。 被告腾翔辩称,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腾翔分担9500元不错,另20000元也是共同债务,同意分担一半。 根据庭审质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7月25日,原告陈敏与被告腾翔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债务腾翔分担9500元,腾翔给陈敏写了结算欠条。2012年10月11日腾翔写欠条欠陈敏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与被告腾翔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腾翔分担9500元无异议,对20000元欠款的辩解不符合逻辑且没有证据支持,应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个人债权债务的处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腾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敏共同债务和欠款计29500元。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腾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 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 珍 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