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372号 |
原告刘某,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女,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郑 军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如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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