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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与利洁时健康护理(英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洁时健康护理(英国)有限公司(英文名:reckittbenckiserhealthcare(uk)limited)。 法定代表人:rosinabaxte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洁时健康护理英国有限公司(英文名:reckittbenckiserhealthcare(uk)limited)。

法定代表人:rosinabaxte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树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利洁时健康护理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洁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赣立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利洁时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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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