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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l号栋4楼。 法定代表人:蔡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l号栋4楼。

法定代表人:蔡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附189号顺天城605室。

法定代表人:钟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兆丰,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德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住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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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