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布克兄弟集团公司(原为零售品牌联盟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州恩菲尔德菲尼克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尤金?菲拉,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刚,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红霞,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赛本社时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NW106HJ皇家公园米涅瓦路7-11。 法定代表人:袁笑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正标,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代理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布克兄弟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赛本社时尚控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6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零售品牌联盟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名称变更为布克兄弟集团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布克兄弟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