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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数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剑虹、叶毅、武汉大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数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特6号。 法定代表人:任振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向群,该公司法律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数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特6号。

法定代表人:任振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向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永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剑虹,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16号2楼1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叶毅,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9-2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武汉九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育村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柏清,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武汉大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叶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数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剑虹、叶毅、武汉大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数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该公司称,因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分局对与本案相关的“叶毅等涉嫌合同诈骗案”正在侦查之中,待公安部门侦查事实清楚后,再另行补充新证据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武汉数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数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