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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军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肖红军,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天全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XX区XXX路XX号X幢X单元X号。2012年8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肖红军,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天全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XX区XXX路XX号X幢X单元X号。2012年8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红军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雅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肖红军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川刑终字第7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肖红军曾在被害人魏某某(女,殁年56岁)经营的店铺打工。2012年7月28日肖红军闲逛时,因身上无钱想起了魏某某晚上有将营业款带回家的习惯,遂产生抢劫念头,继而来到四川省雅安市XX区XX街XX号XX广场X栋X楼魏某某住家楼下的平台处守候。当日23时许,当魏某某回家途经此处时,肖红军抢夺魏某某的挎包,魏某某呼救并反抗,肖红军将其摔倒后捂嘴、卡颈致其昏迷。当肖红军翻找挎包内的财物时,魏某某苏醒并呼救,肖红军遂用挎包内的购物袋勒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劫得现金6400余元、手机(价值2749元)等物。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被害人魏某某颈部的购物袋、魏某某的指甲擦拭物、根据被告人肖红军指认发现的魏某某的手机套等物证,证人宋某某、程某某、蒲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明从购物袋和魏某某的指甲中检出肖红军STR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红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肖红军趁被害人一人深夜回家之际采取捂嘴、卡颈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并在被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后用购物袋勒缠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748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红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敏

代理审判员 苏 敏

代理审判员 陈新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长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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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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