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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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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161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天泉,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天泉犯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161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天泉,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天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滑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天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天泉不服,以“其未实际参与生产、销售假烟、且属犯罪未遂、一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天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天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天泉撤回上诉;

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代理审判员  段 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