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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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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0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10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0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10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波、程攀,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0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瑞海,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永波、程攀,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瑞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纠集多人,携带液化气、小喇叭、铁锹、铁叉、石灰等物品,在汤阴县古贤乡小朱庄村北302省道改道施工现场,使用小喇叭喊话,煽动、召集群众,之后不顾周边群众安全,点燃液化气,并采取撒石灰、持械袭击、语言威胁等方式阻扰施工,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没有纠集多人,案发现场是其家的地,不是施工现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液化气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引起爆炸,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案发现场是被告人的责任田,不是施工工地;主观方面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在自家地里平整地了,液化气瓶在其家地里当心了,没有在路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302省道汤阴县古贤段改道工程需征用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家的田地,2011年10月8日上午11时许,汤阴县古贤乡政府工作人员和省道改造工程施工队进地施工时,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两家商量好后,由王某某和其媳妇吴某某从家带来一个液化汽瓶、一个扩音喇叭、一把粪叉到了地里,被告人杨某某和其丈夫王某甲、女儿王某乙也带了一个液化汽瓶、一把粪叉到了地里,在施工队进地施工时,王某某持喇叭喊到:谁进地就放火烧死谁,后果自负等威胁语言,现场有施工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一、二百人,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劝说时,王某乙突然点燃了液化汽,被告人杨某某手拿铁锨向劝说的工作人员身前捅,在控制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乡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甲等人受伤,场面后来被控制住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汤阴县公安局民警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302省道古贤段改道需征用其家的责任田,其和王某甲几家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2011年10月8日上午,同村的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见乡政府的人往古贤村南地去了,估计是302省道征地要强行进地。因为征的地里有其家和王某甲家的地,而后其和王某甲商量,两家的人都往地里去,分别带上液化汽罐、粪叉,其带上扩音喇叭,王某甲带上石灰,商量好后,其就叫上其媳妇吴某某,从家带了一个液化气罐,一个扩音喇叭,一把粪叉,还有一个灭火器,其骑着三轮和吴某某到了地里,过了一会儿王某甲和他妻子杨某某、女儿王某乙一起来了,也带着一个液化气罐、一把粪叉,王某甲还带了一袋石灰,到地里后,王某甲用石灰撒了一道线,又把两个液化气罐摆开,上午11时多,乡政府的人到了地边,准备让铲车进地,其和杨某某等人就开始阻止,其负责用喇叭喊话,不准乡政府的人越过撒的警戒线,王某甲拿着半袋石灰,谁敢进地就撒谁,王某乙拿着一个液化气罐,准备有人进地就点着,吴某某也拿着一个液化气罐,杨某某拿着一把粪叉,谁进地就把谁赶跑,过了约20多分钟,乡政府的人喷着灭火器强行进地,其就蹲到了地上,后被带到了派出所。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8日上午11时左右,汤阴县古贤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其家和王某某家的地里征地,其两家不同意,其和丈夫王某甲、女儿王某乙及王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五个人在地里拿着铁锹、粪叉、小喇叭及两个液化气罐,阻止修路施工,并供述当时周围围观的群众有二、三百人,其女儿王某乙在现场点燃了液化气。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8日上午,古贤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找其父亲王某甲,其父亲回家后,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说了会儿话,就对其和其母亲说:乡政府今天可能要进地施工,你俩先去吧,带上煤气罐和石灰,其和杨某某就带上家用的煤气罐和一袋石灰,还有一把铁锹往地里去了,到地里后,王某某和他妻子吴某某已经到了,也带着一个煤气罐、一个灭火器、一个扩音喇叭和一把粪叉,紧接着王某甲也来了,王某甲先用石灰撒了一道警戒线,然后把煤气罐摆开,等着乡政府的人来,到了上午11时多,乡政府的施工队来了,我们就开始阻挠,王某某用喇叭喊话,不让人进入警戒线,其拿着煤气罐表示进地的话就点火,王某甲拿着石灰,谁进地就撒谁,杨某某拿着铁锹,吴某某拿着粪叉,过了约20多分钟,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摁着灭火器冲了上来,其刚点着液化气就被摁倒在地上,后被带到了派出所。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302省道改道工程古贤段施工时,于2011年10月8日上午遭到古贤村王某某、王某甲两家五人的暴力阻挠,王某某手拿扩音小喇叭,喊着谁进地就放火烧死谁、后果自负等威胁的话,王某甲光着上身、提着半袋石灰,说谁进地就往谁脸上撒,王某甲的女儿(后来知道叫王某乙)身边放着液化气罐,引着一条塑料管,并一手拿着塑料管、一手拿打火机,说谁过来就放火,王某某的老婆和王某乙一样,一手拿着塑料管、一手拿打火机,准备放火,杨某某拿着铁锹和粪叉,向劝说的工作人员胸前捅,当时现场周围有一、二百人围观,其看到情况危急,就向派出所报了警,同时对他们进行劝说,但王某乙情绪激动,突然用打火机点燃了液化汽,大火瞬间冒了起来,吴某某也准备去点火,周围的干部群众就赶紧上前制止,有的用灭火器灭火,有的去控制撒石灰的王某甲,有的去控制拿铁锹的杨某某等人,在控制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乡干部张某甲的手被咬伤,还有几名干部群众受伤流血,场面后来才被控制住,由派出所的民警将王某某等人带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