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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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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平舆县公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9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0日20时许,王XX(已判刑)在平舆县庙湾镇庙湾街中国联通秦XX手机门店内盗窃Z622型等手机12部,于2014年1月14日下午14时许,王XX将12部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平舆县城新步行街北门经营手机维修点的被告人魏XX。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2部手机共计50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已判刑的王XX的供述、被害人秦XX的陈述、证人严丽、侯小义、张华伟的证明;书证:受案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秦XX的领条、王XX指认盗窃现场及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4)第003号关于对被盗窃的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 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