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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牧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无业。2008年9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原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8年11月3日转新乡市看守所;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6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牧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无业。2008年9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原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8年11月3日转新乡市看守所;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6日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09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原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12月2日转社区戒毒;2012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9月9日转社区康复;2013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月3日转新乡市看守所。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月17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3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6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6月11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常明、李天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涛窜至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某某家属院10号楼2单元三楼东户,破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100元及镀金玫瑰一枝,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镀金玫瑰的价格为人民币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涛当庭解称,案发当天其用脚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房门踹开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里盗走一只镀金玫瑰,没有盗窃现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涛窜至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某某家属院10号楼2单元三楼东户,破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镀金玫瑰一枝。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镀金玫瑰的价格为人民币94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涛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涛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及新乡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证实,2008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涛因吸食毒品被原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8年11月3日转新乡市看守所;2010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原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12月2日转社区戒毒;2012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9月9日转社区康复;2013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月3日转新乡市看守所。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涛于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

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日15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民警根据特情提供线索,将张涛抓获,到案后张涛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不配合且有自残逃避打击的倾向。

5、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案发现场情况。

6、现场鞋印位置照片及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物证鉴定室足迹鉴定书证实,现场鞋印与被告人张涛的右脚鞋印相吻合。

7、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在正式讯问时拒不承认盗窃,但在和其谈话的过程中,已反映过张涛实施过盗窃行为。

8、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镀金玫瑰花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4元。

9、视听资料光盘、物证黑色挎包一个、鞋子一双证实,监控中被告人张涛进入某某家属院时所背的包和穿的鞋子与抓获其时所背的包和穿的鞋子一致。

10、证人孙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孙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分别在两组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涛。

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13时30分左右,其听到有人敲其婆婆家的门,其婆婆家住在其对面的西户,敲门的声音特别大,其感觉不对劲就出门看看,其出来的时候发现其婆婆正和那个敲门的人说话,那个敲门的人说要找一个叫“刘斌”的人,其就给他说去别的地方找吧,这里没有姓刘的,那个人走之后其就进屋了,过了一会儿其下楼擦车的时候发现有警察来了,其上前问了情况才知道10号楼2单元的邻居家被盗了,其一起去小区的门岗看了几个摄像头监控,看见那个人走的时候手里还拿着其邻居家被盗的东西。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其在西干桥附近其老母亲家照看其母亲,中午的时候其儿媳妇也在其母亲家吃饭,吃过饭后其儿子王某某将其儿媳接回家,过了一会儿,其儿媳给其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其回到家后,发现一个礼拜前放在床头铺盖底下的钱不见了,一共有2100元整,都是面值一百的,当天早上起床时看了一下钱还在,其儿子说他卧室的一个金玫瑰也不见了。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下午1点左右,其自己在家,听见外面有人敲其对面家的门,还喊了两声人名,之后其又听见下楼的脚步声,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其又听到对门有关门的声音和下楼的脚步声,当时正好到了其上班的时间,其出门到一楼楼梯口看见邻居王某某和一个男子说话,其和王某某打了个招呼就去上班了,下午5点多其下班回家的时候才听说王某某家被盗了。

1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4日13时35时许,其出门到楼道口的时候,一个男子问其“刘斌”是不是在这住,其说不是,然后又闲聊了几句之后,这个男子给其留了一个联系电话,说如果“刘斌”在这住给他打电话,大概到了14时20分许接着其老婆一起回到家时发现家的门被人用脚踹开了,家里有翻动的痕迹,经过检查发现其家的南卧室被盗了2100元钱,东卧室被盗了一枝镀金玫瑰。

15、被告人张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5年5月14日13时许到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某某家属院用脚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房门踹开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里盗走一枝镀金玫瑰。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