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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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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黄河口红珊瑚游戏厅旁边的烟酒小卖部门口,因故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贾某某将赵某某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贾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5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某某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伟、张某军、马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贾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黄河口红珊瑚游戏厅旁边的烟酒小卖部门口,因故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贾某某将赵某某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贾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5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贾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贾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4、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6、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实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25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7、证人张某军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23时50分左右,其与小李、赵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口红珊瑚游戏厅旁边赵某某烟酒店门口吃饭喝酒,吃过后就回到红珊瑚游戏厅,后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出来看见游戏厅厨房的玻璃碎了,赵某某去追打他的人了。其跟过去,在九裕隆广场前面,看见对方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躺在地上,赵某某摁着那个男子,其看了一眼就回去了,不久赵某某就回来了,眼睛肿了。

8、证人杨某伟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20时许,其和朋友贾某某、马某、董玉成、纪晓园(音)在黄河口转盘附近饭店吃饭。因喝酒反胃,就在一边吐酒。回来时看见马某、贾某某和旁边烟酒小卖部的人在打架,对方两人和贾某某在打。这时从旁边过来四个男子,有人手中拿着钢管,贾某某说跑,对方一男子追上拉其衣服,朝其背上打了一下,其转身打他一拳,然后就跑了。后看见几个人在围着贾某某,他躺在地上不动,一会儿警察来了。

9、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其和朋友贾某某、杨某伟、还有两个女的一起到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口转盘旁边的夜市摊吃饭喝酒,0时许,其到一个烟酒店旁边墙边撒尿,烟酒店一个男子将塑料瓶朝其扔了过来,从其头上过去了。后贾某某过来了,和那名男子发生了争吵,后拳打脚踢起来,那个男子打不过贾某某,就跑进烟酒店里拿出一根钢管,往贾某某的背上砸了一下。这时站在旁边的白衬衫男子就跑进旁边的游戏厅,一会出来七八个人,有人手中拿着钢管,看到这种情况,就分开跑了。其跑到对面马路上,回头看见几个男子追着贾某某打,贾某某倒在地上了,后警察来了,120也来了,把贾某某送去了医院。

10、证人李某章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和赵某某、红珊瑚的三哥一起在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口红珊瑚旁边赵某某的烟酒店内吃饭,后其到烟酒店内看球赛,赵某某在烟酒店外面收拾桌子,三哥回游戏厅了。其正在屋里看电视,忽然看见赵某某在外面和别人打起来了,一胖一瘦把赵某某推到墙边,其就赶紧出来拉架,还没有拉开,有一个男子朝其眼上打了一拳,其捂眼蹲在地上,后就回家了。

1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16日23时55分左右,其在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口其烟酒店里面收摊,其朋友小李在看电视。其看见桌子上有半瓶没有喝完的饮料,就随手扔到旁边的电线杆附近,在电线杆旁边有一男子正在撒尿,那名男子说“你要砸住我怎么办”,其说“离你多远,砸不住你”,这时过来几个男子,其和穿红衣服的男子发生了争执,红衣男子用拳头朝其眼上打一拳,又朝其后脑勺打一拳,抓住其头朝旁边游戏厅玻璃上撞,把玻璃撞碎了,还把其胳膊划烂了。小李出来劝,穿红衣的男子就一拳把小李打翻了,其拿起一个扫帚的铁皮管去敲红衣男子,被旁边的人夺走了,其和红衣男子厮打起来,红衣男子和他的人一起跑,其追上后,又厮打起来,后其就回烟酒店了。经辨认,贾某某就是将其打伤的人。

12、被告人贾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16日21时许,其和朋友杨某伟、马某、董玉成、纪晓园(音)在红旗区黄河口河堤上吃饭,23时30分左右准备离开时,马某到一家烟酒店旁边的墙边撒尿,一会儿其也过去了,其过去时看见马某与烟酒店的男子在对骂,其就和烟酒店男子争吵起来,后互相用拳头打了起来。这时从烟酒店出来一男子,拿板凳朝其左边腹部砸了一下,其朋友杨某伟、马某就与那个男子打了起来。刚开始和其打的男子跑进游戏厅拿出一钢管,用钢管砸其腿上一下,被其抓住。这时从游戏厅出来五六名男子,其赶紧跑,后被一男子追上,用铁管砸其脖子,其就晕倒了,醒来后就在救护车上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