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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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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信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8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信,男,1955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8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信,男,1955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郅欣、韩立锋,被告人田某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信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骑铃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项城市公安局官会派出所后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田某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视频截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