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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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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旭红、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9日4时许,被告人贾某到郑州市某某区某某村被害人何某经营的一家中国福利彩票站内,趁彩票站内无人之际,将彩票站内的票面价值3460元的彩票及297元现金盗走。2014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民警抓获。现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为证明以上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赃物照片、谅解书、郑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贾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