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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付苗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465号 罪犯付苗云,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驻驿少刑初字第72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465号

罪犯付苗云,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驻驿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付苗云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于2011年1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付苗云在执行期间,2013年9月11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付苗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付苗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7日,被告人付苗云虚构经营氧气的事实,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社开发区分社骗取贷款5万元,后将该款挥霍。2007年5月17日,被告人付苗云伙同高铁峰虚构经营氧气需要购买车辆的事实,提供付某某等人的虚假担保手续,在驿城区农村信用社开发区分社骗取贷款9万5千元,后将该款挥霍。2007年6月10日,被告人付苗云伙同高铁峰虚构家庭经济状况,冒用其丈夫高某某的名义在驿城区农村信用社开发区分社办理了信用农户,并提供张某某等人的虚假担保手续办理了“信用户”贷款联保协议书,后于2007年6月21日虚构购房事实,骗取该社3万元贷款,后将该款挥霍。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苗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2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苗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苗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