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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任俊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乌斯满江·阿不都热依木,男,1983年7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剑,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春燕,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俊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下称公交珍宝巴士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俊、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乌斯满江·阿不都热依木、原审第三人公交珍宝巴士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任俊在公交珍宝巴士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2013年10月12日晚23时30分许,任俊下班后开车去吉木萨尔县三台镇107团派出所接走失的父亲,途径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国道216线635K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多处受伤,任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任俊的父亲任志忠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是新疆吉木萨尔县三台镇107团健康路振兴巷3栋1号。自2007年起,任俊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接到乌鲁木齐市与其一同生活。2013年10月初,其父从乌鲁木齐市的家中走失。

2013年12月31日,任俊向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交珍宝巴士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栏中填写:不予申报工伤。2014年3月13日,乌市人社局向任俊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同年4月22日,乌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乌人社工伤字第2014076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任俊受伤为工伤。任俊对此不服,于2014年6月18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作出新人社复决字(201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乌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任俊不服,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