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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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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文新诉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潢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朱文新,男,1957年生,汉族,住光山县砖桥镇。 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光山县东城开发区牌坊路。 法定代表人戴修福,该局局长。 原告朱文新诉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9

(2015)潢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朱文新,男,1957年生,汉族,住光山县砖桥镇。

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光山县东城开发区牌坊路。

法定代表人戴修福,该局局长。

原告朱文新诉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医疗费用,现原告朱文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新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朱文新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