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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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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13号 原告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明玉,男,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辉然,男,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13号

原告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明玉,男,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辉然,男,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

法定代表人侯红,女,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灏,男,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建华,女,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子荣。

原告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正门村民组)不服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封市住建局)房屋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南正门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建局汴房地权证字第3155214号房地产权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正门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