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延李超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11号 原告延李超,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艳春,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11号

原告延李超,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艳春,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法律顾问。

原告延李超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李超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延李超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李超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权 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