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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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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万民孙纪兰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行审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刘万民,男,40岁,汉族 被执行人孙纪兰,女,41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0日就其对刘万民、孙纪兰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1)13038号征收决定

(2012)安行审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刘万民,男,40岁,汉族

被执行人孙纪兰,女,41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0日就其对刘万民、孙纪兰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1)13038号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刘万民、孙纪兰自行履行完毕安县人口征字(2011)13038号征收决定。

审判长  曹建中

陪审员  张佳佳

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