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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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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耿范与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39号 原告许耿范,男,1974年生,蒙古族,住南阳市工业南路。 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崔春晖,任支队长职务。 原告许耿范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39号

原告许耿范,男,1974年生,蒙古族,住南阳市工业南路。

被告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崔春晖,任支队长职务。

原告许耿范诉被告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耿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嘉川

审 判 员  杜 鸿

人民陪审员  黄保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