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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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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时逢亮。 被告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广山。 委托代理人李黎,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时逢亮。

被告开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广山。

委托代理人李黎,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开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其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赵建凯

审判员  黄卫勇

审判员  郭秀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