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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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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与韩爱勤、耿振永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52号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舒庆,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新乡市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晨曦,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韩爱勤,女,1962年生,汉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52号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舒庆,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新乡市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晨曦,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韩爱勤,女,196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耿振永,曾用名耿熙辰、耿振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爱勤丈夫。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华,男,196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新乡市人民政府因与韩爱勤、耿振永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吕晨曦,被上诉人韩爱勤、耿振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